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国家重要农畜产品生产基地促进条例/第四章 产业融合发展体系建设第三十九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畜产品品牌建设,完善政策、资金及服务保障措施。支持发展潜力大、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推动农畜产品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工作。推进“蒙”字标认证,塑造“亮丽内蒙古、绿色农产品”的品牌形象,加强品牌打造。强化品牌宣传推介,扩大社会认知度。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