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国家重要农畜产品生产基地促进条例/第四章 产业融合发展体系建设第三十八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挥政府引导、市场主导、企业主体作用,建立健全品牌创建、运营管理和保护机制,推动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打造地域特色明显、带动能力突出、产品特征鲜明的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品牌、产品品牌,构建标准化生产、产业化运营、品牌化营销、融合化发展的品牌农牧业发展新格局。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