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国家重要农畜产品生产基地促进条例/第二章 基础设施建设第十三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法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制定分区域、分类型的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及定额,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内容,统一规范工程建设和建后管护,逐步将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