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国家重要农畜产品生产基地促进条例/第二章 基础设施建设第十二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导因地制宜轮作休耕,改良土壤,提升耕地地力,维护排灌工程设施,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土壤污染。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