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黑土地农田基础设施建设,采取保护性耕作、提高黑土地耕层厚度和有机质含量等措施,保护黑土地的优良生产能力,确保黑土地总量不减少、功能不退化、质量有提升、产能可持续。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