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国家重要农畜产品生产基地促进条例/第二章 基础设施建设第十一条有效建设国家重要农畜产品生产基地,应当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