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新型工业化发展的协调、推进、督促等工作。

发展和改革、科学技术、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行政审批服务、市场监督管理、统计、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等与新型工业化发展有关的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型工业化促进工作。

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