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新型工业化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相衔接。建立健全新型工业化发展综合协调和统筹推进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新型工业化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完善保障体系,强化考核评价,并将与新型工业化促进相关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