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对与新型工业化项目有关的审批、认定等事项,应当通过设立绿色通道、提供全程帮办代办、开展联审联办等方式,依法办理、简化程序,推动新型工业化项目审批提速提效。

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