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新型工业化促进条例第三十一条有效生态环境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动新型工业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以及排污许可办理工作,保障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和新型工业化项目落地。已经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新型工业化规划包含具体建设项目的,新型工业化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应当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可以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分析论证情况予以简化。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