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强化能耗要素保障,指导企业通过淘汰落后产能、市场化交易等方式,多渠道解决能耗需求。新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应当按照要求落实产能、煤耗、能耗、碳排放、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

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