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产业集群区域布局,建立产业集群梯次培育体系,重点发展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现代食品、高端化工等支柱产业,推动新能源、医药以及医疗器械、出版印刷、纺织服装等优势产业,培育数字经济等未来产业。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新型工业化发展实际,定期公布优先发展的重点领域名录、示范工程项目,鼓励、支持和引导重点领域名录、示范工程项目的实施。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产业集群区域布局,立足自身资源优势,明确重点培育打造的特色产业。

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