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实施全面节约战略,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推动重化工业转型、低碳技术研发推广、绿色发展机制创新,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

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