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新型工业化促进条例第九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工业和信息化、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根据黄河国家战略、省会城市群经济圈发展战略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编制本市新型工业化发展规划,明确新型工业化发展的总体目标、主要任务、产业布局、保障措施等,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及时修订完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新型工业化发展规划,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