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促进条例/第四章 加强社会治理第三十七条有效加强社会治理应当坚持党建引领,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完善基层民主协商制度,提升基层常态化治理能力,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