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应当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或者煽动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煽动民族仇恨和民族歧视的行为;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窃取、泄露国家秘密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间谍行为;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境外势力的渗透、破坏、颠覆、分裂活动。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