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第七章 地方立法制度保障和其他规定第八十一条有效交付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案,提案人认为必须制定该地方性法规的,会后可以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由主席团、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其中,未获得省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26日第八十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