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第七章 地方立法制度保障和其他规定第八十条有效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26日第七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