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第五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设区的市的第六十三条有效报请批准的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在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前,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撤回;列入会议议程后交付表决前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撤回。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26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