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有效

报请批准的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在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前,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撤回;列入会议议程后交付表决前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撤回。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