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3

In force

报请批准的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在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前,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撤回;列入会议议程后交付表决前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撤回。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6,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