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及其修改稿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及其修改稿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征求意见。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对报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及其修改稿,应当就合法性提出修改意见,可以对合理性等提出意见,并及时向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反馈。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