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应当与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相协调。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编制地方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时,应当征求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的意见。地方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通过后,应当及时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