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或者有关区域内实施。

设区的市可以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给予指导。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