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按照统筹协调、提前介入、跟踪审查、严格把关的原则,加强对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工作的指导。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