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海洋、林业等部门,应当加强生物遗传资源保护,完善各类生物遗传资源保存体系的管理,规范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利用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海洋、林业等部门应当加强转基因生物环境释放的风险评估,保障转基因生物环境释放安全。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