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修复等有效措施,保护滨海湿地、海岛、海湾、入海河口、重要渔业水域等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海洋生态系统。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海洋、林业等部门,应当推进砂质岸线修复、潮沟疏通、植被修复恢复、底栖生物增殖、盐碱地综合治理等生态修复工程,恢复海洋生态服务功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滨海湿地、海岸防护设施、沿海防护林、沿海城镇绿地。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