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农村、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卫生健康、海洋、林业等部门,开展对外来入侵物种的调查、监测、预警、控制、评估、清除等工作,完善生态风险预警和应急响应机制,依法采取必要的风险防控措施,维护生态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