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农村、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卫生健康、海洋、林业等部门,开展对外来入侵物种的调查、监测、预警、控制、评估、清除等工作,完善生态风险预警和应急响应机制,依法采取必要的风险防控措施,维护生态安全。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