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海洋、林业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野生生物物种的保护,对珍稀濒危物种、极小种群物种实施抢救性保护,对本行政区域内特有物种实施重点保护。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