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本市倡导下列文明行为:
(一)弘扬拥军优属优良传统,关怀、尊重军人军属烈属,积极参与军民共建活动;
(二)参与文化教育、生态环保、社会治理、社区建设、赛会服务等新时代文明实践志愿服务活动;
(三)崇尚科学,尊重知识,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积极支持和参与科学技术创新、普及活动;
(四)绿色出行,优先选择步行、骑行或者乘坐公交车、有轨电车等公共交通工具;
(五)参加关爱空巢老人、留守儿童、困难职工、残疾人等慈善公益活动;
(六)见义勇为,采取安全、适当方式依法制止违法犯罪,有序参加抢险、救灾、救人等活动;
(七)无偿献血,依法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和遗体;
(八)弘扬“崇德治家、廉洁齐家、勤俭持家、实干兴家”的清廉文明家风,开展“好家风、好家教、好家训”传承活动;
(九)其他弘扬社会正气的文明行为。
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