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工作、生活、学习、旅游以及从事经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保护海洋、河流、红树林、热带雨林、湿地等自然生态系统以及珍稀濒危物种和本土特有物种;

(二)保护海洋渔业资源,严格遵守海洋伏季休渔等有关规定;

(三)注重国际交往文明礼仪,维护海南自由贸易港文明形象;

(四)礼貌友善对待游客,耐心热情回答问询,主动介绍本市风土人情和优秀文化;

(五)安全文明旅游,在规定区域和安全地带参加旅游项目,听从工作人员安排,做好各项安全措施;

(六)诚信经营,明码标价,提供真实、准确的产品信息,按照规定的质量标准提供服务,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七)爱护公共卫生,规范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在户外进行露营、徒步、垂钓等休闲活动时自行清理产生的垃圾;

(八)维护公共秩序,购买商品、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观看展览、演出、赛事时遵守场馆秩序、服从现场管理;

(九)开展娱乐、健身、宣传等活动时,遵守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灯光等规定;

(十)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安全文明出行,在规定区域内规范有序停车,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主动为有需要的乘客让座;

(十一)网络直播时保持良好的声屏形象,参与直播互动时理性表达、合理消费;

(十二)文明用餐,反对浪费,节俭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十三)文明饲养宠物,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卫生、免疫等措施;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