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文明行为记录和表彰奖励工作。

本市建立文明行为帮扶礼遇机制,对获得道德模范、身边好人等荣誉称号的先进模范人物给予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的帮扶和礼遇,具体办法由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制定。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对其工作人员的文明行为给予褒扬。

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