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建立并完善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的沟通协调制度。

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查、批准城市建设项目时,涉及市政设施调整、改造的,应当征求市市政设施、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