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维修和养护第十条已修改依附设施的建设计划,应当与市政设施专项规划和年度建设及维修计划相协调,并与城市道路、桥涵同步建设。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