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市市政设施、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市政设施各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市政设施、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市政设施各专项规划,制定市政设施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市政设施、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市政设施各专项规划,建立科学的市政设施技术状况评价体系,结合评价结果,制定市政设施养护维修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