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市政设施和制止、检举、控告损坏市政设施行为的权利。对保护和管理市政设施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