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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已修改

市政公用设施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

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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