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已修改

对围攻、谩骂、殴打市政公用设施管理人员和监察人员,妨碍执行公务及其它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