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已修改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功能照明设施及安全距离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在城市功能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

(二)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

(三)倾倒含酸、碱、盐等的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

(四)其他可能影响城市功能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