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章 城市功能照明设施管理第五十八条已修改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功能照明设施及安全距离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一)在城市功能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二)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三)倾倒含酸、碱、盐等的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四)其他可能影响城市功能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