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章 城市功能照明设施管理第五十七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拆除、改动城市功能照明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迁移、拆除和改动城市功能照明设施或者影响其完好和正常运行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申请,经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市城市照明管理机构负责迁移、拆除、改动,所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