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章 城市功能照明设施管理第五十六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功能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他设施或者接用城市功能照明电源。确需接用城市功能照明电源的,必须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使用。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