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章 城市功能照明设施管理第五十五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功能照明设施上安装和悬挂各种宣传品、广告和其他物品。确需安装、悬挂的,必须经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经批准在路灯灯杆上安装或者悬挂宣传广告品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批准的地点、数量、规格、时限要求使用灯杆;(二)设置和制作单位负责对安装或者悬挂物进行维护管理,保证其完好、整洁、美观;安装或者悬挂物造成城市功能照明设施损坏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