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已修改

城市改造、综合开发、住宅建设中的城市功能照明设施,应当按照城市功能照明规划建设,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并采用节能、环保的照明新光源、新技术和新设备。

城市功能照明设施必须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