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城市桥涵设施安全保护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城市桥涵及其附属设施;
(二)损坏、移动城市桥涵附属设施及测量标志;
(三)擅自采集砂石、取土、施工作业、堆放物料、装置设施或者进行经营活动;
(四)擅自在桥梁设施管理范围内进行牵拉、吊装、打桩、顶进、爆破等作业;
(五)擅自设置、悬挂、张贴广告;
(六)修建影响城市桥涵设施功能与安全的建(构)筑物;
(七)在桥涵上架设压力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天然气)管道,1万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八)其他侵占、损害城市桥涵设施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