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本条例所称城市排水设施包括城市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水污水合流管道、排水河道、沟渠、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他附属设施。

本条例所称排水户,是指因从事制造、建筑、电力和燃气生产、科研、卫生、住宿餐饮、娱乐经营、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等活动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