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需要临时占用城市桥涵及其净空施工作业、堆放物品、停放车辆和停泊船只的,应当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影响安全的,还应当经交通运输、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同意。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