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在城市桥涵设施安全保护区域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铺设、爆破、采集砂石、取土等作业的,在施工作业前,应当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需要其他相关部门批准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