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桥涵设施管理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在城市桥涵设施安全保护区域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铺设、爆破、采集砂石、取土等作业的,在施工作业前,应当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需要其他相关部门批准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