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维修和养护第十一条已修改市政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及维修、养护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必须执行国家的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并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招投标制度、质量保修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承担市政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