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市政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及维修、养护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必须执行国家的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并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招投标制度、质量保修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

承担市政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