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城市道路、桥涵、排水等市政设施的建设,实行施工许可制度。凡进行建设的,必须经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市政设施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