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维修和养护第十二条已修改城市道路、桥涵、排水等市政设施的建设,实行施工许可制度。凡进行建设的,必须经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市政设施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