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防空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四章 使用第二十七条已修改使用公用人防工程设施的,须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签订使用合同。使用单位人防工程设施的,须经人防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未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和转租公用人防工程设施。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