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Amended

使用公用人防工程设施的,须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签订使用合同。使用单位人防工程设施的,须经人防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未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和转租公用人防工程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3